《补充规则》清晰了除预拌产品混凝土专业承揽企业和混凝土预先制造的构件专业承揽企业外,一切施工总承揽企业、专业承揽企业均应依法申领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许可证。现已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修建施工公司改制、兼并、分立,应当自获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出产许可证颁布办理机关交回原安全出产许可证,并从头按有关法律法规请求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许可证。
施工总承揽企业不可以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修建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依法严厉检查施工总承揽企业分包工程状况和分包单位安全出产许可证具有状况,对未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私行进行施行工程活动的分包企业,将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