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实践施工人”的8个法官会议定见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品牌识别

  一、能够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恳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职责的实践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联系中的实践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二、借用资质的实践施工人与发包人构成事实上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联系且工程经检验合格的,能恳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好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三、承包人已申述发包人付出工程款的,实践施工人能够在一审争辩完结前恳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其另诉恳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职责的,不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四、实践施工人不享有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五、合同无效,承包人恳求实践施工人依照合同约好付出管理费的,不予支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六、承包人对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不享有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七、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子现已处理网签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八、不能既判定驳回诉讼恳求又奉告当事人就此另行建议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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