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制度落地!住建局:具有中级职称、A证可申报入库!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新闻中心

  ,上传企业任命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在“安全三类人员”中申报并经审核(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详见附件2)。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建议》,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公司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明确:

  1、在省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要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他施工公司及非法人实施工程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2、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实施工程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实施工程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推行范围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别的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规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真正开始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及《关于全面强化落实我市建筑工程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常住建〔2020〕6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公司全面实施安全总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即日起,安全总监需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入库,上传企业任命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在“安全三类人员”中申报并经审核(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详见附件2)。

  (一)建筑施工公司要格外的重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有关要求申报本企业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如发生明显的变化,应于一个月内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请变更。

  (二)安全总监应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的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筑施工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含首次、延续)时,将核查安全总监配备情况,未按规定配备的,不予初审。

  各级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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