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
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工程建筑设计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规模,成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宜少于3人,部门负责人的职称不宜低于工程师,从事工程管理年限不宜少于8年。
南京:建筑设计企业应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宜少于3人,部门负责人的职称不宜低于工程师,从事工程管理年限不宜少于8年!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独立设置后,安全总监的重要性更突出。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发文,对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等作出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
1、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等单位理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2、安全总监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3、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安全总监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4、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停工权。阻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处罚权。督查和纠正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危害安全行为,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提出处罚意见;
否决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山东:安全总监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新疆住建厅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企业未按要求设立或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安全总监应该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6、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安全总监,企业应当免去其职务: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知中提到:施工公司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此后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施工公司安全总监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454号),明确了安全总监具有以下六项职责:
1、企业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项目自查、标准化月评、企业检查、安监抽查等数据情况。
3、企业安全总监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情况,并适时检查抽查,发现自评不真不实的,立即责令项目部整改。
4、超危大工程必须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企业安全总监管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超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情况。
5、企业安全总监要定期通过省安管系统了解在建项目被监督机构开单情况(抽查纪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并督促项目抓好整改工作。凡监督机构下达的局部停工单,系统自动将提示信息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必须现场督办整改,并将督办整改纪录留存项目部备查。
6、企业安全总监要结合运用省安管系统所掌握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相应制定涵盖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中应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内容,并按要求实施考核奖惩。
江苏其他市要求:常州:安全总监制度落地!具有中级职称、A证,可申报入库!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建议》,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公司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1、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2、安全总监应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或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
4、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