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小九直播全站下载官网

  (一)在本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公司。

  (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施工公司(不含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由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三)中央在陕及省级建筑施工公司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申请,由其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下列人员一定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一级企业4人,二级企业3人,三级企业3人,劳务分包企业2人。

  (五)建筑施工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实施意见》(六)的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括号里为具体实际的要求):1、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产金额的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7、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人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名单;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有几率会使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的方法);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易出现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的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向受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同时提交所有证书、凭证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核实。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需要初审的,由受理部门初审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注明原因,并将所有公司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批。(九)省建设厅按照统一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自受理企业或初审部门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建设厅在对公司申请材料来审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可到企业或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企业资质涉及交通、水利等专业的,可以征求省级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十一)省建设厅应将做出的准予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予以公告,对准予颁发的,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企业可按照原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向受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建设厅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提供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可办理延期手续。

  (十四)对同意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省建设厅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为3年。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十六)省建设厅做出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加盖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副本加盖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

  (十七)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需要增加副本的,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建设厅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十八)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经原受理部门同意的变更申请、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及时变更手续。

  (十九)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补办,应持申请报告及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二十)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二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检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十二)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时,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之一配备: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及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在同一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人员50人及以下的不少于1人,51~200人的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危险情况进行增配,并不少于3人。

  4、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增配。

  (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公司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将企业违法事实向建设厅报告。

  (二十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公司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且企业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施工公司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建设厅。

  (二十五)省建设厅根据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专业部门或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抄告的企业违法事实,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对外省入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建设厅根据其违法事实,做出处理建议后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二十六)省建设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八)省建设厅将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暂扣、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十九)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公司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三十)建筑施工公司发生四级安全事故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企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三十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十三)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细则(三十三)的规定处罚。

  (三十五)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细则(三十三)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细则(三十三)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本细则的暂扣、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建设厅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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