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8

发布日期:2023-12-05 来源:企业文化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建筑施工的位于台山市台城长岭村委会温边村的沃华时代广场小区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你公司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7号)、2018年1月28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马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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