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工地长期扰民屡罚不改37名小区业主把它告了!

发布日期:2024-03-21 来源:企业文化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判决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近小区A座楼宇的21人每人

  据案例通报,某实业公司作为实施工程单位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与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居住的小区相距约30米。自2018年9月11日开工以来,该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热线投诉该企业存在噪声和超时施工问题。

  2019年,因支护桩作业、混凝土浇筑和建筑施工等环节存在夜间超时施工和噪声超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曾多次对某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期间,李某某、许某某等小区居民亦曾多次拍摄到该公司在夜间、午间超时施工和排放噪声情形。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法施工,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实业公司建筑施工因超标、超时排放噪声被多次行政处罚,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结合环保部门室外检验测试的数据,应认定其夜间施工噪声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施工昼间噪声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李某某等多次举报施工噪声问题,双方亦经社区组织调处矛盾未果,可以认定噪声已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安宁的环境权益,造成李某某等精神痛苦。应根据噪声污染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兼顾噪声传播衰减物理特性、距离施工场界远近差异情况,于合理范围内依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近小区A座楼宇的李某某等21人每人6000元,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远小区C座楼宇的许某某等16人每人5000元。

  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对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本案依法对该起涉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确保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安宁环境权益造成的损害得到依法赔偿,将案件审理纳入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要求,以司法守护深圳和谐绿美生态环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宜居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对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具有较好的示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因道路交互与通行管制的原因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比较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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