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章泽龙诉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案

发布日期:2024-02-04 来源:企业文化

  重庆市宏兴科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宏兴公司)系永川区“红星美凯龙-家悦中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重庆市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搏坤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碚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第一合同段,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渝康公司)负责该项目主体工程第二合同段。

  原告章泽龙的住宅与北碚建筑公司承建的该项目第一合同段施工工地、渝康公司承建的第二合同段施工工地依次相邻。2016年1月17日,北碚建筑公司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经永川区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超标25分贝,永川区环保局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对北碚建筑公司处行政罚款三万元的决定。因“东科红星国际广场”项目施工产生噪声,原告一家于2016年2月17日开始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00元。章泽龙认为四被告产生的噪声污染对其生活、休息产生巨大影响,危害身心健康,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北碚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排放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即昼间不允许超出60db,夜间不允许超出50db。

  2.被告北碚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泽龙房屋(分摊)租金,以每月125元的标准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前述第一项义务时止(时间以一年为限,金额以1500元为限)。

  3.被告北碚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泽龙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4.驳回原告章泽龙对被告宏兴公司、被告搏坤公司、被告渝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噪声污染侵权中,被侵权人除能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之外,根据真实的情况也可以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被告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致使原告章泽龙长期生活在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中,极度影响休息并患上失眠症,身体健康及精神均受到伤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噪音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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