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来源:品牌识别

  现将《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典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重大隐患曝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张家港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四)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及企业的,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有权向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和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一)我局由安全科统一受理、登记安全生产举报,根据举报内容分配核查科室或单位。

  (二)对电话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仔细地了解被举报公司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置、情形、证据,并提供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对来访的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举报人书写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对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六)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五条受理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六条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一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张家港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张安[2020]2号)予以奖励。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曝光,是指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将全市建筑施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典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在网络媒体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实名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施工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当作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第四条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内容应当包括: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罚的依据和结果等。

  (一)日常曝光。对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大且具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的违法案件,通过张家港建筑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曝光。

  (二)集中曝光。主要是季度检查情况通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等。通过张家港建筑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每季度集中曝光。

  第六条被曝光的案例在法律适用上要求裁量适当,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披露、散布其他按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所有信息的发布由安全监管科会同信息化管理科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曝光信息报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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