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品牌识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做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日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第五条举报工作一定要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能自己或委托别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做举报。

  第七条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八条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编:100824;电线;传线@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第十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三条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位做举报工作的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条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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