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5 来源:品牌识别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推动群众积极举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行业生产安全,现将《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和广大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促进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辽阳市范围内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住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会引起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制度所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不如实上报住建领域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属地住建部门或市住建局举报。市住建局举报电话;地址: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科;举报邮箱:。

  第五条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住建局和局属中心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做处理。市住建局接到举报事项后,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和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各县(市、区)住建局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也可直接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对不属于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第六条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七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接报处理和调查核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须谨慎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不得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九条对举报事项做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做出详细的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可以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状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的最终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举报,应挂牌督办:(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三)市委、市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五)反复、多次举报的;(六)承办机构觉得重要的其他举报。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要实行闭环整改,督促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确认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建立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受理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已由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奖励的,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实名举报人每起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奖励500元;(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1000元;(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500元;较大事故奖励1000元;重大事故及以上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在一些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对安全生产举报实行“一案一档”管理,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举报核查效率,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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