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如何操作?看这里

发布日期:2024-04-13 来源:品牌识别

  业主自主更新意愿集中的居住小区,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居住小区自主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自主更新实施主体)。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就自主更新内容及方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持有关书面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后,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新方案,更新方案应当包含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更新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做出决定。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持更新方案、业主决议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审查申请。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

  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相关部门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使用浙江省投资在线受理、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各地应积极探索,结合自主更新要求优化流程,简化审批路径。

  项目建设代理人持联合审查意见和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通过共享施工图联审系统图纸)等材料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施工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代理人按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五方主体验收。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人防、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并参与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业主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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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自主更新意愿集中的住宅小区,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自主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自主更新实施主体)。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就自主更新内容及方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持有关书面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后,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新方案,更新方案应当包含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自主更新试点有关政策和条件。更新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按照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由业主共同做出决定。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持更新方案、业主决议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审查申请。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

  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有关部门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使用浙江省投资在线受理、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各地应积极探索,结合自主更新要求优化流程,简化审批路径。

  项目建设代理人持联合审查意见和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通过共享施工图联审系统图纸)等材料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施工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代理人按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设计企业等五方主体验收。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人防、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加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监督并参与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业主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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