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宣传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16 来源:品牌识别

  为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房屋市政工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和惩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临沂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临沂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在全市房屋市政工地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市直管工地率先实行,要求县区全部执行。

  《细则》中明确了举报范围。全市范围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及其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均可作为安全生产举报内容。鼓励房屋市政施工公司、项目一线从业人员举报身边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细则》中规定了奖励标准。举报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细则》中规定了举报程序。举报人可通过住建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信函、来访、电话等多种方式来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细则》中规定了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细则》中规定了受理时限。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放;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目前,临沂市市直74个工地都已在工地主要出入口悬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持续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格局。(市建设安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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