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最高可奖励30万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品牌识别

  3月5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出台,举报人能够最终靠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曾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互与通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根据 谁受理、谁奖励 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安监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根据 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立即处理的,可以向所在设区市安监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涉嫌参与瞒报的,可以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

  据介绍,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举报人能够最终靠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会产生的危害;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线 小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据了解,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 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和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另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原题为《江西人注意!最高奖励30万!赶紧查查看你身边是否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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