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逐步的提升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通告如下:
1.煤矿未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建设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7.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仔细的检测、监控、评估、备案的。
3.未依法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的。
4.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合格,超期服役。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6.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3.不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尾矿库坝体出现较大范围管涌。
1.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公路管理养护和城市客运等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事故隐患。
3.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指挥、操作,致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行为。
4.经营者或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合法有效资质,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或实施工程单位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重新领取施工许可的。
2.建设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会造成损害,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的。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等人员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
4.施工单位未根据相关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前,未办理产权备案,未来安装告知的,未经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的,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1.燃气经营企业未依法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经营、运输、储存的。
2.燃气企业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未按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未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燃气企业相关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检测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8.未获批准在管道燃气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挖掘、顶进、建设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扩大营业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未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一)举报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等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奖励30万元。
(二)举报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奖励50—200元,其中情节严重的客车、面包车超员、醉酒驾驶奖励200—500元。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