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7 来源:品牌识别

  关于征求《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举报奖励处理流程,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行业生产安全,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全州建筑领域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昌吉州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书面反馈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举报奖励处理程序,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昌吉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昌州安办字〔2023〕46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昌吉州范围内应纳入住建部门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自治州、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三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二)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或未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或未检测合格擅自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的;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临时设施,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十二)其他未消除《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规定的隐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到举报事项后,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由各县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也可由州住建局直接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对不属于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举报人能够最终靠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的方式寄至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22号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曾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实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做奖励: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000元;较大事故奖励2000元;重大事故及以上奖励3000元。

  (二)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含其直系亲属)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有关人员;

  (三)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知情者未在第一时间举报,因个人利益关系得不到满足后举报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从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中应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作他用。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依奖励标准等级在查实后30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给予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关于征求《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举报奖励处理流程,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行业生产安全,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全州建筑领域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昌吉州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书面反馈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举报奖励处理程序,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昌吉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昌州安办字〔2023〕46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昌吉州范围内应纳入住建部门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自治州、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三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二)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或未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或未检测合格擅自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的;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临时设施,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十二)其他未消除《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规定的隐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到举报事项后,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由各县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也可由州住建局直接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对不属于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举报人能够最终靠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的方式寄至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22号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曾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实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做奖励: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000元;较大事故奖励2000元;重大事故及以上奖励3000元。

  (二)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含其直系亲属)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有关人员;

  (三)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知情者未在第一时间举报,因个人利益关系得不到满足后举报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从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中应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作他用。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依奖励标准等级在查实后30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给予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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