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太大扰民如何有效投诉?

发布日期:2024-01-01 来源:品牌识别

  近期,奉贤区金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称某建设工地凌晨5点多就开始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其正常休息。

  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回顾监控后确认市民投诉属实,经询问发现:该工地实施工程单位工作人员并未取得夜间施工的许可证。因该处工地涉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基本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基本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一旦超过上述最大限值,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则可能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部分噪声污染行为构成犯罪,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其次,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前述案件就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应当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对于受到噪声影响的相邻住户,有权要求行为人立马停止侵害,消除噪声,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劝诫无果的噪声制造者,可以投诉处理,也能够最终靠起诉的方式来进行维权,起诉通常是在纠纷确实不能解决,不得不起诉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维权措施,通过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更多的还是可以向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反映,或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投诉。

  (1)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由上述机构居中予以劝阻、调解;

  可以分别向当地的安监部门、环保局、政府投诉,拨打投诉电线环保举报电话:反映工矿企业生产噪声、一般建筑工地22:00至次日6:00擅自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

  (2)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反映主城区主干路两侧噪声污染,比如需要设置声屏障的问题或是市政维修工程噪声扰民问题等。

  (1)拨打110,针对解决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依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问题;

  现实中,噪声扰民“取证难”是当前都会存在的问题。为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取证过程中如果是自行录制噪声,应找有资质的单位做噪声监测;在谈判过程中需记录双方对话,固定对方制造噪声的证据,同时还可要求物业出具相关证明;若受害人因噪声污染自身受损,医院诊断的详细医疗报告也可作为证据之一。

  原标题:《普法宣传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太大扰民,如何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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