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依据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经营动态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装配式建筑做了如下规定:本市逐步提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和建筑单体装配化程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照本市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

  本款固化了《关于逐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和《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对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明确: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及规范,强化系统化集成设计,提高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质量,夯实标准化生产基础,形成标准化、系列化的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和供应体系,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5%。

  北京作为全国装配式建筑先行示范区,是首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拥有“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8家,先后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明确了“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的工作目标、实施标准居全国前列,多个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被评为“国家级范例项目”、“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詹天佑优秀居住小区金奖”和“北京市优秀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奖”等,在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中,形成全国装配式建筑领域可复制推广的“北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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