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转发《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30 来源:精品工程

  为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规范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上的水准,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在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施工公司(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办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核查开工条件时,应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类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要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契机,依据《办法》的要求,在7月份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专项检查,一是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和二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外省及本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公司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是重点检查在建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公司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定期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不执行《办法》或执行不力的施工公司,应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在7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厅安全管理处。对整改不力的施工公司,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公司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公司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公司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安全风险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公司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实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专业承包单位理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工程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危险真实的情况增加,不可以少于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该依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设为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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