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

发布日期:2023-12-05 来源:工会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我市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局认可的持有建设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对我市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单位工程建设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都一定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检查,其中四层以下(含四层)的私人自用住宅施工图审查工作由各镇(区)城建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不是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体系是不是安全、可靠;

  (五)是不是满足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其中按市建设局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工程勘测考察成果报告和按规定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建筑平立面和结构计算数据磁盘、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第九条 在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由建筑设计企业将应提供的所有资料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登记后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再由建筑设计企业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审查内容完成审查工作,大型工程及技术复杂工程的审查时间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局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建设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建筑设计企业通报审查结果,建筑设计企业持向审图机构缴交审图费用的凭证向建设局领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文件;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设计项目,由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书面上报建设局备案后将施工图及修改意见书退回建筑设计企业,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由建筑设计企业重新送审。

  审查机构向建设局提交的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应由审查人签名、审查机构盖章。

  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在审查机构初审后,再由市建设局邀请专家进行会审。

  第十条 建筑设计企业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分岐性意见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第十一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审查机构应保留一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样。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并经市建设局认可后,方可接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并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条件。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的工作细则,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镇(区)城建办应指定1-2名专职审查员负责本镇(区)范围内四层以下(含四层)私人自用住宅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专职审查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建筑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四级以上(含四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并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认定。各镇(区)城建办应将专职审查员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建设局审批,经市建局批准后才能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要对所承担的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并向建筑设计企业和市建设局提交《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书》。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企业要对报送审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建筑设计企业,市建设局将按照《条例》第五十六第(四)款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的,市建设局将禁止该单位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认真履行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名。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市建设局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审查资格的处罚,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审查机构向建筑设计企业收取,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图机构应对每份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做评定,市建设局根据施工图审查的结果和设计质量评定情况,建立各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的动态管理档案,作为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行为和业绩的考核依据。

  (一)凡2001年9月1日后开工的八层以上(含八层),5000m2以上,18米跨度以上的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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