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我市公布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4-03-08 来源:工会工作

  原标题:【专栏】我市公布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

  为深入推进全市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两个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现选取我市部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各区县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积极选报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逐步扩大安全宣传覆盖面,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23年6月15日,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员工李某、陈某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和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李某、陈某两人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未取得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立案处理,处罚款叁万贰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6月8日,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 年5 月17 日,姜某某指使董某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引燃下方包装纸壳,引发火灾,造成周边邻近企业厂房的钢结构顶棚、冷循环水塔管路烧毁,过火面积200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姜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区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姜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023年7月30日,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某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方某某在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19日,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吕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焊接人员吕某无证焊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当日对该公司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7月1日,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事项,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及佩戴安全帽。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中心已对该企业立案处理,对施工单位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23年7月25日,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对25000吨/年肌氨酸钠及衍发生产品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7月25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安环办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员工翟某(焊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2023年8月4日,某县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员工崔某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和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崔某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6月16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殷某电焊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3年1月过期,现场进行电焊作业)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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