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现状与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24-04-24 来源:党的建设

  我的煤炭网新闻安全生产建筑行业安全现状与预防对策

  【摘要】对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状况作了概述;对造成建筑行业事故高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展望了今后建筑安全的发展状况并提出了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为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 建筑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状况很不好。近几年来,全行业因工伤亡事故骤增, 职工伤亡人数达到仅次于矿山行业的全国第二位, 约占全国非矿山企业伤亡总数的三成多。如此被动局面, 已造成了不良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努力扭转这一形势, 给建造人民幸福的劳动者以切切实实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已成为国家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共识。

  从1995年初的统计看, 全国有9.4万个建筑企业, 3050万产业工人, 占全社会从业人数

  的5.06%, 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四分之一。近几年, 建筑业总产值平均以10%左右的速

  从所有制看, 国有建筑企业5000家, 占整个建筑企业的6%, 从业人数700万人, 占建筑

  从业人数的23%;城镇集体企业10000家, 占整个建筑企业的13%, 从业人数400万人,占建筑从业人数的14%;乡镇建筑企业和个体建设者的从业人数占整个建筑业从业人数的63%。

  经过体制改革和产业调整, 我国建筑业现已形成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工程总承包, 第二层次是施工承包和专业分包, 第三层次是劳务承包。如此庞大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 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全国建设职工因工死亡1919人,重伤885人。其中,建设部系统因工死亡1899人,重伤827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5%和下降了22.96%。全行业万人死亡率为1.03,比上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

  根据全国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会审核汇总, 1994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建筑行业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 死亡1513人,占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总人数的36.27%,在非矿山企业事故中居首位, 比1993年上升13.93%。

  1994年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33起, 共死亡128人, 重伤22人, 与1993年同期相比, 事故减少了14起, 减少29.79%。

  1994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类别是:高处坠落占42.56%;触电占17.15%;物体打击占13.1%;坍塌占10.21%;机械伤害占6%, 五类事故占总数的89.02%。

  1994年全国有15个地区建筑伤亡人数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其中幅度较大的竟增

  以上情况表明, 全国建筑安全状况不佳, 总体上忧大于喜。全行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是我国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 建筑行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仍未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建筑伤亡事故大多分布在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等方面。

  全国建筑安全立法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条例、伤亡事故处罚条例以及建筑规划设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 至今还没出台。因此, 都会存在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层层转包以及发生伤亡事故误报、漏报、隐瞒不报等不规范行为无法律约束。

  在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 没有专门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的地区仅有人兼管建筑安全工作;有的城市只有管理建筑安全的挂靠单位, 无专管人员,连伤亡事故都没办法统计, 更谈不上管理安全工作了。很多企业还借转换经营机制之机, 撤消或合并了安全管理机构, 削弱安全人员, 致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落实。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处于无人负责、无监督管理的失控、漏控状态。

  在当前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 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与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十分突出, 给安全工作带来了潜在的危害。由于缺乏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一些建筑企业非法转包, 越级发包现象严重, 有些甚至违反基建程序, 违章施工, 安全工作无人过问?? 一些建筑设计企业和非法中介人利用手中权力, 收受贿赂和其他好处, 全然不顾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一些建筑企业的资质与所承接工程等级不符, 给施工现场带来了诸多不安全因素, 伤亡事故也随之增多。

  由于建筑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 一些建筑企业忙于争项目, 抢市场,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不顾安全。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不进行及时整改, 致使伤亡事故接连发生。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扩大生产投资中, 忽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投入, 设备老化、带病运转, 防护设施简陋, 安全投入欠帐越积越多, 事故隐患不断增加。

  建筑行业的许多实施工程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事故的应急能力, 这是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一些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临时工, 未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养和训练就上岗, 特别是乡镇建筑企业的施工队伍, 大多由农村剩余劳动力组成, 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 伤亡事故层出不穷。

  当前建筑行业安全经费严重不足, 直接影响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的实施。如?? 一些高层建筑和旧城改造, 临街施工时需作全封闭处理, 但因防护费用缺乏, 没办法做到?? 由于安全防护的设备、材料价格上调, 远超于预算定额, 不能够满足实际要, 一些过期的防护设施和用品得不到更换?? 加之, 建筑设计企业拖欠工程款, 造成施工公司资金困难, 安全投入无从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所 具体行使的大多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职能,且机构的性质大部分均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与上述规定不相符合。且对于行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来说,执法是重点。因此,我国建设行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想对建筑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取得成果,就一定要解决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地位较低,工作范围和权威性较窄等问题,使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主体,要严厉打击并依法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加剧,其中一个重要缘由是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相关联的内容表述抽象,法律规范不具体、不明确,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导致部分建筑业企业或个人利用不一样层次、不同地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尺度不一,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和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应以安全产生的技术性和强制性作为基本出发点,对法律和法规的内容加以细化,提高法律和法规的可操作程度。还要加强宣传,让建筑业企业和个人清楚认识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和法规的震慑力。同时还能让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提供具体的参照,处罚起来让人心服口服,增强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威严。

  虽然我国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已经明确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但实际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等建设参与者, 而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律法规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虚假招投标,违法分包、转包以及偷工减料、压缩工期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还应进一步明确如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禁止分包或转包;施工公司必须按质量发展要求进行施工等具体的安全责任。并且要进一步细化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从而便于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做监督管理。

  要强化政府建设安全行政主任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水平,就要在组织上保证它们无后顾之忧。因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目前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变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体质上解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费以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从而有效的防止“执法经济”和“执法产业”现象的出现。并且要对政府建设安全行政主任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安全监察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以及考核管理等都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对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建设部及其所属的各级建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同时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职责不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对相同级别的各级建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建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使处罚权,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建设部及其所属的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做监督管理,同时能拥有对违反生产安全的建筑业企业行使处罚权;对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义务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上一级建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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