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的三种类型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党的建设

  :交通事故如果从它的责任区别角度看,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二是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三是紧急避险类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如果从它的责任区别角度看,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二是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三是紧急避险类的交通事故.下面分别介绍.

  够不上刑法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 .比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车况不佳,或者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各种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意外事故的;

  交通事故出现以下4类情况时,就发生了性质变化,不再称交通事故,而称作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属刑事范围,行为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由此可见,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时,应该采用的正确地做法是,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物,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听候处理;而不是不明智地选择逃逸行为,或者其它带有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嫌疑的行为.

  当行为人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人为或者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险情,而被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害后果,由此造成自身或第三者损害的,称之为紧急避险。

  对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后果,行为人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负刑事责任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行为人还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或者紧急避险的损害超过所避险情的损害,这从实质看,就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行为人就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损害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人自己违章,导致出险情或部分险情, 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3. 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行为人的紧急避险是合理的,措施也是恰当的,对此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 由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行为人的措施又是恰当的,对此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原则上构成免责事由,但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行为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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