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即日起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巩固提升整治!

发布日期:2024-02-16 来源:党的建设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压实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克服麻痹思想,有效遏制亡人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我局《关于深入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的精神,决定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一阶段:3月31日前,宣传发动,企业和项目部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属地建设部门申请复查。在此期间,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由质安监人员确认自查结果。

  (二)第二阶段:4月1日-4月15日,组织各地开展交叉检查,市级同步暗访。

  (三)第三阶段:4月16日-4月30日,分析提升管理上的水准。采取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针对交叉检查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分类施策,差异化监管手段,对隐患整治不彻底的企业主体采取惩戒、对查处责任不到位监管部门约谈警示等。

  (一)整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现行标准,关注安全交底、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是否落实。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别是脚手架搭设及拆除,钢结构安装、玻璃幕墙施工、外墙门窗安装和吊篮等悬空作业环节,要确保实施工程人员的安全。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必须将高处作业作为检查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消除。

  (二)整治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安全。加强对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管理,加强对起重机械基础、加强节、标准节质量检查,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是否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方案。塔式起重机是否安装超载断电控制设备,起重机械操作吊装严格执行规范,垂直运输机械的各项安全限位装置是否灵敏有效。

  (三)整治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体制机制是否完善,“班前安全交底”会议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关注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突出临时用工人员、普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细化检查一线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非正常上班时间擅自作业行为的查处。

  (四)整治监理人员的履职管理。是否充分的发挥监理作用,强化监理单位到岗履职检查,突出对“三宝四口五临边”、危大工程、起重机械高、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监理,认真做好监理记录。

  (五)整治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在隧道、涵洞、地下管沟、水池、水井地下室内及地下室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安全培训、“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三原则程序,实行标准化、流程式施工,全程旁站巡视。同时,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教育、自救和互救能力是不是得到落实和提升。

  (六)整治汛期恶劣天气环境下的作业安全。针对雨季汛期恶劣天气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事前预防。一是检查宿舍雨汛管理,防止漏电触电。二是检查应急预案建设,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确保极端天气下实施工程人员安全。三是检查项目执行相关设备操作规定,禁止塔吊驾驶员、吊篮作业人员等在恶劣天气下违规作业。四是临山邻水项目需要观测有关数据,如察觉缺陷要及时处置。

  (一)事故预防责任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全面持续深入地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巩固提升整治,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落实检查责任,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的标准,逐项检查“四张清单”等制度执行情况,做好台帐记录,确保巩固提升治理出成效。交叉检查完成后,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按期销号,形成闭环。

  (二)推进各项制度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对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将企业负责人每季度1次带班检查、应急演练、“晨会(班前)安全教育”、“红黄牌”、“两场联动”等制度迅速部署落实到各项目的管理中,形成常态化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三)隐患排查处理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四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遏较大”行动等工作,强化对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行为检查,强化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综合运用信用评估、重点问题“七张清单”挂牌、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措施,提高执法刚性和时效,对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问题隐患较多的企业和项目提高检查频次。

  (四)推进整治措施落实落地。在本轮专项整治中,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报送相关重大隐患及突发事件,认真做好问题隐患的汇总归类,善于总结经验。深化和创新机制,根据相关要求报送重大隐患清单处理意见及其他整治工作数据信息,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在日常管理中持续关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在2023年4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总结、报送至市建设局建筑业处。联系人:吕凯,(浙政钉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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