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安许对于建筑资质三类人员数量要求(一)

发布日期:2023-11-26 来源:产品中心

  主要负责人(A证)根据公司人事任命决定,项目负责人(B证)依据资格申请的最低限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参照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执行。

  和公司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必须要有项目负责人(b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公司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公司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公司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公司制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联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安全风险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公司: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公司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实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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